記者今天從廣東省人社廳獲悉,從明天起,人社部門將在全省組織勞務派遣用工專項執法檢查,從嚴查處同工不同酬、不依法繳納社保費等違法行為,并公布一批重大違法單位。專項治理行動為期2個月。
國家人社部制定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已于今年3月1日實施,《暫行規定》對勞務派遣的用工比例、“三性”崗位、福利待遇、跨地區參加社會保險、用工單位調整用工方案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被派遣勞動者超比例要先備案
《暫行規定》規定,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的10%。
對于超過這一比例的用工單位,給予兩年的過渡期,要求用工單位在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間逐步降至規定比例。
省人社廳要求,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超過10%的用工單位,于6月底前報注冊地的人社部門備案,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就業穩定,確保平穩過渡。
在將勞務派遣比例降到10%以前,用工單位不得使用新的被派遣勞動者,包括不得更換使用新的被派遣勞動者。
必須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證
據了解,截止到6月底,全省已取得勞務派遣許可的勞務派遣企業1400多戶。
省人社廳提醒,在今年6月底前未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證的勞務派遣單位,必須盡快到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否則今年7、8月人社部門將會同工商部門開展清查工作。
輔助性崗位應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
《暫行規定》明確,使用勞務派遣的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而且用工單位決定輔助性崗位時還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暫行規定》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開展跨地區派遣業務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暫行規定》在同工同酬的基礎上,補充規定用工單位應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妥善處置被派遣勞動者
《暫行規定》明確了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定情形,且強調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此外,還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并明確了經濟補償的法定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