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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社會保險條例


廣州市社會保險條例
。ǎ保梗梗茨辏乖拢保等諒V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制定
。保梗梗的辏吩拢保比諒V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合理流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州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社會保險制度通過依法設立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社會保險要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
  第三條 凡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除中央、省屬及軍隊駐穗單位外的下列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ㄒ唬┧衅髽I、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ǘ﹪覚C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境外員工愿意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在勞動合同中訂明。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社會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社會保險基金由國家、用人單位、勞動者三方負擔,實行統一管理。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五條 廣州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人事、民政、衛生、工商、財政、計劃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盡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職責:
 。ㄒ唬┴瀼貓绦袊矣嘘P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ǘ┲朴喩鐣kU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征集比例、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提取的各項管理費比例、社會保險基金積累比例、每年調整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比例;
 。ㄈ┍O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基金;
 。ㄋ模┲笇Ш捅O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和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ㄎ澹┳龊帽臼惺I人員的管理工作。
  區、縣級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其職責:
  (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儲存、支付等業務;
 。ǘ┴撠熒鐣kU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ㄈ┴撠熾x退休人員、因工傷殘人員社會保險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辦理其他有關業務。
第三章 基金籌集與管理

  第八條 養老、醫療保險基金,由國家、用人單位、勞動者三方籌集;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基金由國家、用人單位籌集,勞動者個人不繳納。
  第九條 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在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批準成立的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工資總額及人員發生變動時,應于當月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申報。
  第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征集:
  (一)養老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按繳費工資總額和離退休人員生活費之和的一定比例(在一定時間同調整為按繳費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勞動者按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分別計入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專戶管理;
 。ǘ┕kU基金:按不同行業的危險程度和工傷(含職業中毒)事故發生頻率,分別按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
 。ㄈ┦I保險基金:按社會每人每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
  (四)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的征集比例另行制定。
  不實行工資總額管理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以社會每人每月平均工資為社會保險基金征集基數。
  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征集比例,遵循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企業在管理費用人中列支;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從行政或事業費開支;勞動者在個人工資收入中扣繳。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國有資產增值中劃一部分歸入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增值,增值所得歸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市區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縣級市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由所在縣級市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基金由所在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征集。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委托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轉入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專戶。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或以返托收等辦法轉移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關閉的企業,應一次性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繳納離退休人員、工傷殘疾人員五年的生活費、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費。
  第十五條 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緩繳社會保險基金,但為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可接受社會各界捐贈,捐贈所得全部歸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對結存的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給付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可按安全、增值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開發、運營。政府及其各部門要給予支持,其增值所得,全部歸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規定上繳調劑金。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及按國家規定提取的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第二十條 勞動者合理流動到其他地區,其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自勞動者提出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轉移手續;不能轉移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儲存保值,待勞動者退休養老時,再按規定支付給勞動者,或經勞動者本人提出申請,一次性領回屬于其個人所有的養老保險費。
第四章 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ㄒ唬┻_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和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年限,并按規定辦理了退休養老手續的;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下同);
 。ǘ垙U、患病,由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辦理提前退休養老的;
  (三)從事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工種,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辦理提前退休養老手續的。
  第二十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和個人專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按勞動者退休養老時上年度社會每人每月平均工資一定比例計發;附加養老金按勞動者本人的繳費工資、繳費年限的一定比例計發。基礎養老金和附加養老金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按月支付,每年七月根據上年度社會工資增長率(含物價上升因素)的一定比例參考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個人專戶養老金按個人專戶儲存額和利息按月發給,并逐步替代附加養老金。
  上款所指一定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制訂。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年限不足者,只能領取一次性老年津貼,并一次性領取個人專戶養老金儲存額和利息。
  第二十三條 單位職工每人每月平均工資超過社會職工每人每月平均工資的用人單位,可對勞動者建立企業補充保險,辦理個人儲蓄性保險,兩項均設立個人帳戶制度,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ㄒ唬┙泟趧有姓块T確認因工死亡的;
 。ǘ┙泟趧有姓块T確認因工傷殘,并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的;
  (三)其他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
  第二十五條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因工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和因工傷殘醫療期間的醫療費、一次性殘廢補償金、殘廢退休金、離崗退養費。
  第二十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企業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瀕臨破產的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辭退的;
 。ㄈ┯萌藛挝怀蜂N、關閉、歇業而被辭退的;
 。ㄋ模┮婪ńK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法被除名、解雇的;
  (六)其他按規定應享受失業保險的。
  第二十七條 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補助費和喪葬費。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一次享受時間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因患病、負傷時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醫療保險分大額醫療保險統籌金、單位醫療保險調劑金和個人專戶金。
  大額醫療保險統籌金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統一管理,集中調劑使用。主要用于勞動者及其供養直系親屬患大病時按規定開支的醫療費用。
  單位醫療保險調劑金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委托用人單位管理。主要用于勞動者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費用開支。
  個人專戶金從勞動者工資收入中扣繳,歸勞動者個人所有,用于勞動者患病就醫時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個人專戶金超支而本人又確有困難時,可向用人單位申請醫療保險調劑金補助。
  第三十條 符合國家行劃生育規定的女勞動者,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產前檢查費、分娩住院費、醫療費、產假期間生活費、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第五章 基金監督

  第三十二條 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監事會由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社會團體及勞動者的代表組成。其職能:
 。ㄒ唬┍O督檢查有關單位貫徹執行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情況,并提出改進意見;  
  (二)監督檢查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運營情況;
 。ㄈ┙邮苌暝V,反映社會各方面意見,并督促有關部門處理解決;
 。ㄋ模┟磕陮⑸鐣kU基金管理情況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建立和健全會計、統計、審計制度,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監督,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工會在同級范圍內有權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基金;有權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查詢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繳納、支付情況。
  勞動者有權向本單位或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查詢有關本人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反映意見及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屬本條例實施范圍而不按規定依時參加社會保險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發出催辦通知書,通知書送達十五日內仍不辦理參加手續的,除責令立即參加外,處以應繳社會保險基金一至三倍罰款,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瞞報社會保險基金繳費基數的,勞動行政部門除追回應繳的社會保險基金外,并對其處以應繳金額一至三倍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按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規定的日期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每逾一日由勞動行政部門加收應繳金額5‰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者,除責令立即補繳外,處以應繳社會保險基金一至三倍罰款,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截留扣發勞動者社會保險基金的,勞動行政部門除如數追回外,并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截留、扣發金額一至三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的日期支付社會保險基金,逾期十五日仍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處罰決定書,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款票據。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又拒不執行的,由作出處罰的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截留、挪用、貪污社會保險基金及管理費,或因玩忽職守造成基金運營嚴重虧損,由所在單位或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執行本條例中發生的勞動爭議,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商業性保險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第十條中的“工資總額”、“社會每人每月平均工資”均按市統計部門規定的統計范圍和公布的數字執行!袄U費工資”指個人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繳費基數。個人工資收入在社會每人每月平均工資300%以下,按個人實際工資收入作繳費基數;個人工資收入超過社會每人每月平均工資300%,按社會每人每月平均工資300%作繳費基數!袄U費工資總額”指單位、個人繳費工資總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人民政府1993年7月1日施行的《廣州市企業職工社會勞動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廣州市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1995年07月11日 實施日期:1995年09月01日 (地方法規)

 

來源:廣州華路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07-07 21: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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