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沒有專門的勞務派遣法,但近些年來,各省市相繼出臺了有關勞務派遣的地方規范性文件,對勞務派遣的運作進行了一定的規范。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中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本條規定是為貫徹勞動法,解決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勞動爭議而做出的程序性規定,而《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的規定屬于實體性規定,二者是相輔相成的。 2008年1月1日,以《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為標志,我國立法對勞務派遣這一用工形式做出了法律層次上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與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進行了規范和限制,對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的權利義務都進行了嚴格規定,加大了對單位違法用工的懲罰力度,這樣能有效規范勞務派遣市場,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 (l)從嚴控制派遣單位的設立。該法規定: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向本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派遣單位。 (2)實行雇用型派遣的規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年以上的定期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無法定可辭退情形的還應當續訂;派遣單位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3)對勞務派遣崗位范圍的限制。該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4)強調勞動平等。該法賦予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并規定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其他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布的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勞動報酬。 (5)實行法定優先的雇主責任分配方式。新法放棄了約定優于法定的原則,而采用法定優于約定的雇主責任分配方式,一方面,在明確劃分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雇主責任的基礎上,規定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員工權益受到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一方面,要求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派遣協議依此規定就雇主責任分配做出約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與勞務派遣 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該法對勞資關系作了變更性的理解,《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對《勞動合同法》在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補充和修正。概括來說,實施條例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問題,作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具體規定: (1)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了避免用工單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包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連續用工的要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等。如果用工單位不履行這些義務,依照條例規定用工單位必須承擔相應 的法律責任。 (2)禁止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為了避免勞務派遣單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勞動者,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施條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3)避免濫用勞務派遣。為了維護勞務派遣工的合法權益,避免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實施條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也應當向該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從新的《勞動合同法》可以看出,勞務派遣問題越來越受到國家重視,不僅在法律層面有了明確規定,隨后又通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其作了具體規定,這就要求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必須在法律框架內合理使用勞務派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