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勞務派遣派遣適用范圍的模式 針對目前臨時型派遣過多泛濫,而常雇型派遣發育不足的情況,應當對登錄型派遣的發展予以限制,而對常雇型派遣的發展予以鼓勵。日本《勞動派遣法》就采取了這種做法,例如,對設立常雇型派遣機構只要求向厚生省報備,而對設立登錄型派遣機構則要求經厚生省許可。68這是因為,登錄型派遣較之常雇型派遣,勞動者的工作狀態更為不安定,而派遣機構承擔的風險則相對較低,故對登錄型派遣機構的資格規制應當嚴于常雇型派遣機構。 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德國的雇員轉讓法律制度就顯示出非常明顯的自由化傾向。首要原因是為了增加就業崗位而使得雇員轉讓成了就業促進立法的組成部分。 1997年完成的內容豐富的勞動促進立法計劃將立法目的表述如下:“在雇員轉讓法律中也要廢除阻礙就業的規定,并排除障礙,以利用經營性的雇員轉讓來創造額外的勞動崗位。對雇員轉讓法進行改革,可以通過有社會保障的、由勞動合同法律規定的和有益于勞動力市場政策的就業關系靈活安排人事,更好的滿足經濟發展的需求。”隨著《哈茨法案》的出臺,與就業有關的各項法律規定均以促進就業為導向而作了修改。其中,《雇員轉讓法》有了根本性的改革,并從2004年1月開始執行新的規定。新規定的核心內容是外界雇員與普通的固定雇員享有同等的勞動條件和工資待遇(平等原則和同工同酬原則),取消了對轉讓時間不超過24個月以及對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限制等。
國外勞務派遣適用范圍的規制 關于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有的國家像日本就對勞務派遣業的適用范圍加以明文限制;有的國家像美國則對勞務派遣業的適用范圍并無限制。這主要取決于政府干預的程度和對勞務派遣業所持的態度。美國一直是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國家,所以對勞務派遣業采取放任自由的態度;日本則是一個政府干預下的市場經濟國家,所以對勞務派遣業一直采取謹慎的態度,從開始禁止、限制,到最后完全放松經歷過一個過程。 對勞務派遣適用范圍限定基本有兩種方式。 一是劃分行業,限定勞務派遣的業務范圍。日本勞務派遣的立法并沒有對適用范圍從正面進行列舉,它規定了禁止勞務派遣的某些行業領域,如港灣運送等業務,在此禁止范圍以外的均可從事勞務派遣。從日本勞動派遣法的發展過程看,放松對派遣業務范圍的管制似乎是一種趨勢!案蹫尺\送業、建設業及政令所定業務(保全業)有其特殊性,無勞動派遣法之適用。其余的業務因較無專業性或雇用管理之方式等理由,而未被列為適用對象業務,但若雇傭管理己變更或專業性己提升,亦可能增列為適用對象業務。’,70盡管日本對勞務派遣管制有所緩和,但是,對其中兩大領域仍然嚴加管制: 一是對勞動者職業安定危害比較大的行業,如建筑業、保安業、直接制造物品行業等; 二是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業,如與醫療有關的行業及律師等。7’日本勞務派遣立法對勞務派遣范圍的歷次修正說明,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存在不斷擴大的趨勢,以應對近年來日本經濟不景氣導致的失業等問題,以開拓更廣泛的就業渠道。 二是從派遣期限(限于短期)來限定勞動力派遣業務范圍。在法國,勞務派遣被稱為臨時工作,《法國勞動法典》區分了經常性勞動和臨時性勞動,并把勞務派遣的范圍限制在某些臨時性勞動!斗▏鴦趧臃ǖ洹返贚124一2條規定,臨時勞動合同不得以永久許可外,不得派遣 ;1999年全面放開26項業務以外的全部業務,改成列舉不許可業務,不允許進行勞動派遣的行業為港灣運輸業、建筑業、保安業、醫療有關的行業(醫師、護士)、律師、直接制造物品的行業;2000年進一步開放了派遣預定介紹(tempor盯 ytopermanent)以雇用目的為前提的人力派遣方式。 取得與用工企業正常的經常性活動相聯系的工作崗位為標的,也不得產生這種效力。用工者(即要派機構)只有為完成稱之為“工作任務”的明確的臨時性工作,并且只有在第L124一2一1列舉的場合,始能招用臨時工作企業的受薪人員。與法國相似,秘魯把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限定在暫時性工作。 總的趨勢來看,勞務派遣的就業領域限制不斷地縮小,除了個別領域外,派遣勞動關系和傳統勞動關系占有同樣的地位。但即使有所限制,立法者的立法本意也是從保護派遣勞動者的角度出發來劃定有關勞務派遣的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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