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基本含義 追溯歷史的話,勞務派遣約起源于 1920 年,Samuel Workman 在這個時候創造一個當時全新的勞動服務模式,即租賃支援服務(rented help service),具體來說,就是雇傭一批已婚婦女,主要在夜間處理盤點工作,并且對這些婦女進行計算機的操作訓練,這些具備一定技能的婦女可以滿足一些企業的臨時性用工需求,Samuel Workman 創造的這種用工模式在本質上是一種契約用工(contract labor),此后經過不斷的發展逐漸演變成今天的勞務派遣,進而在美國、法國、英國、比利時、挪威等國都逐漸普遍起來,西方國家目前只有希臘對勞務派遣采取了較為謹慎的態度。 在亞洲國家,日本從 20 世紀 60 年代初開始采用這種用工模式,之后在韓國、新加坡、中國臺灣等地也逐漸興起,中國從 1978 年開始改革開放,引進外資之后也有了勞務派遣的萌芽,并不斷發展。 可以說,勞務派遣在一定程度上還是一個較為全新的事物,這也是至今學術理論界和勞務派遣行業對勞務派遣的相關稱謂及定義存在一定的差異的原因。比如在我國官方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一般稱之為“勞務派遣”或“勞動力派遣”,而在很多企業的用人部門一般稱之為“人才派遣”或者“人才租賃”。事實上,國外對此也存在很多紛繁復雜的稱謂,如美國的“暫時性勞務提供”(Temporary help supply)、“及時解雇”(just in time)、“非典型勞動”(Atypicalemployment)、“員工租賃”(employee leasing)、“代理勞動” (Agent work)等等;歐洲的“臨時勞動”(temporary work);中國臺灣的“勞動派遣”(dispatched employment)等。在此本文采用“勞務派遣”這一稱謂,事實上,這些眾多的稱謂也使得對于勞務派遣的概念界定呈現多元化的局面,就其概念而言,我國學者郭綱(2004)的界定較有代表性,他認為所謂勞務派遣指的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中介組織或者其他經濟實體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招聘員工之后,將所招聘的員工派往其他用人單位從事暫時性、臨時性或者階段性工作的一種經濟行為。 由此可見,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模式,與傳統的用工方式有明顯的區別。勞務派遣最大的特點就是勞動關系與用工關系相分離,表現為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有勞動關系但無用工關系,與用工單位有用工關系但無勞動關系。200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節第五十七條至第七十一條專門對勞務派遣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可見,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為民事法律關系,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為民事合同,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解除勞務派遣協議,無需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這也是勞務派遣最為本質的地方所在。 我們可以用一個三角圖來直觀表明勞務派遣的基本含義,具體見圖 1-1。
圖 1-1 勞務派遣關系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