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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勞務派遣單位的違法行為給被派遣工造成損害的,勞動者可否要求用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
勞務派遣單位的違法行為給被派遣工造成損害的,勞動者可否要求用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分析解答】勞務派遣作為一種靈活的用工機制有著其得天獨厚的優勢。人力資源管理講究效率原則,對用人單位來講,利用勞務派遣用工可以減少人員儲備,可以騰出更多的精力放到公司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崗位上。特別是對于那些具有低技能、可替代性強的工作,采取勞務派遣用工方式可以有效地避免招聘、培訓、解聘等引發的人力資源管理成本。勞務派遣具有高靈活、低成本以及用工風險轉移等特點,現已經成為一種被廣為接受的用工方式。但與一般的勞動關系存在勞動者、用人單位兩方當事人,勞動派遣中勞動關系的實質與形式相分離,存在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三方,由一個完整的勞動關系割裂為兩個殘缺的勞動關系,勞動者與派遣單位是有關系沒勞動,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是有勞動沒關系。因此,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往往相互推諉,一些作為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組織往往是一個“虛無”的泡沫,勞動者被“踢皮球”的現象層出不窮。《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連帶責任是我國立法中的一項重要民事責任制度,是一種加重責任,《民法通則》規定,連帶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債權人可同時或先后要求連帶債務人全體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被請求之債務人不得以超出自己應付份額為由,提出抗辯。只要債務沒有全部清償完畢,每個連帶債務人不論他是否應債權人請求清償過債務,對沒有清償的債務部分,都有清償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維權點津】實踐中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勞務派遣單位侵害時,勞動者可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作為共同被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都負有賠償責任。 |
來源:廣州華路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05-30 10: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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