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工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改革和完善勞務工管理辦法,根據國家《勞動法》 、 《勞動合同法》 、省、市、區勞動用工管理規定、條例和集團公司《勞 務工管理規定》等,結合公司用工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勞務工含在生產崗位上的聘用人員和在管理 崗位上的聘用管理人員。 第三條:行財部是公司勞務工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勞務工 的編制、招收、調配、工資、獎懲、辭退,檢查和監督各部門對所屬 (管)勞務工考核和使用等工作。 人員招聘 招聘原則 第二章 人員招聘原則 第四條:各部門按照“先定工種崗位后聘人”的原則,根據公司 正常運作的需要,在工種崗位要求“滿負荷工作”和安排好正式職工 的前提下, 做好部門勞務工聘用計劃, 計劃中要詳細列明崗位、 數量、 人員條件等,經公司經營班子研究通過,報集團公司批準后再按批準 的計劃進行招聘。 第五條:在各部門提出聘用計劃后,行財部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調查,按“先調配、后招聘”的原則,在公司內部勞務工編制中可重 新調整分配,即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運作的情況下,勞務工可在部門之 間進行合理調配的,則不予以對外招聘。若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或者 人數缺編制時,在公司經營班子和集團公司批準的編制內,面向社會 公開招聘,擇優錄用。 第六條:公司聘用的勞務工,年齡要求原則上男 18 歲以上、45 歲以下,女 18 歲以上、40 歲以下。不符合年齡要求的不可聘用,超 齡的一般予以辭退,如果確因工種需要而繼續聘用的,要在合同期滿 前二個月經公司經營班子研究同意,報集團公司批準。 第七條:聘用勞務工時,要驗好“四證” ,即身份證、畢業證、 計劃生育證、健康證或體檢表(近三個月鎮級以上〈含鎮級〉醫療機 構提供) 。招收從事特種作業及技術工作的,還須查驗上崗證及特殊
1 工種資格證書。 第八條:公司經營班子成員的直系親屬、旁系親屬,其他成員的 直系親屬,原則上不能招收為公司勞務工。 第九條:公司招聘勞務工由行財部和用工部門共同負責,由行財 部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工資待遇 第十條:勞務工工資在遵守集團公司工資結構指導的前提下,根 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工資方案標準,個別工種崗位工資上 浮下調,具體發放辦法及說明詳見《聘請員工工資標準表》 。 第十一條:公司按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定安排勞務工工作、加班和 輪班值日,按規定支付工資、加班費和福利;并按有關規定為勞務工 繳交各種社會保險費用 (含養老保險、 勞務工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等) 。 第四章 考勤管理及休假規定 第十二條:公司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八小時、每周五天。上、下 班須錄入指紋進行考勤,以指紋考勤記錄作為考勤依據。各部門可根 據工作崗位實際調整勞務工上下班時間,及星期六、星期天員工輪班 補休安排由各部門自行安排, 各部門每月將考勤記錄報公司行財部備 案。 第十三條:勞務工必須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脫崗、 不串崗、工作時間不干私活。超過上班時間 15 分鐘上班者為遲到, 工作時間提前 15 分鐘下班者為早退,兩次遲到或早退以及遲到或早 退一次超過 1 小時,按事假半天處理,超過半天的按事假 1 天處理, 脫崗、串崗一次給予批評處分,兩次按事假半天處理。凡代人打卡或 叫他人代打卡一次的,雙方均按曠工半天論處并以此類推。 第十四條:凡外出辦事或忘記錄入指紋等原因而沒有考勤記錄者 應于當日報各部門考勤負責人并做好記錄,由部門負責人核實簽名。 一個月超過三次者需報分管領導核實簽名,否則作曠工、遲到處理。 第十五條:事假
2 (一)勞務工因私事離開工作崗位,必須請事假,事假不得超過 7 天,請事假 3 天(含)以內的報部門負責人批準;5 天(含)以內 的報分管領導批準;超過 5 天的由經理批準,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工 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論處。 (二)勞務工請事假期間按天扣發基本工資。因私事假而缺勤年 度開始累計 10 天(含)以內的,扣除其請假期間的崗位工資(或技 術補貼) 。超過 10 天以上的,扣除其請假期間的基本工資(含崗位工 資或技術補貼)及一個月的伙食補貼。 (三)因突發事件,不能提前請假的,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先打電 話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上班后第一天補辦請假手續,逾期三天未辦請 假手續者請假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六條:病假 (一)勞務工請病假必須持有區級(內地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請病假 3 天(含)以內的報部門負責人批準;5 天(含)以內的報分 管領導批準;超過 5 天的報經理批準,否則按曠工處理。 (二)因突發事件,不能提前請假的,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先打電 話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上班后第一天補辦請假手續,逾期三天未辦請 假手續者請假天數按曠工處理。 (三)勞務工因工受傷按醫囑休假,在休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因工受傷醫療費用按規定從社會保險費用里扣除, 按規定不能從社會 保險費用扣除的部分, 憑區級 (內地縣級以上) 醫院發票由公司報支。 第十七條:工齡假 (一)自勞務工受聘之日起,連續工作滿一年后,可享受帶薪年 休假。休假天數按工齡計算:工作滿一年按 1 天計算,最高上限為 5 天(滿五年以上按 5 天計算) 。 (二)年休假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每次休假時段的最小單位為 1 天,原則上一次性休完工齡假,并不扣減公休日計算。 (三)凡在一年內請事假、病假累計超過 30 天者,當年不再享 受休工齡假待遇。 (四) 每年 1 月份公司行財部負責編制本年度勞務工的工齡假安 排表。年度工齡假不能累計使用和跨年度使用,本年度的工齡假在不
3 影響工作的情況下于本年度內休完。 第十八條:婚假 (一)男女雙方憑結婚證明,經公司批準給予 3 天婚假。 (二)晚婚(男 25 周歲、女 23 周歲)增加婚假 5 天。 第十九條:產假 (一)女員工產假為 90 天(產前產后) ,難產可增加產假 15 天。 (二)多胞胎生育的,增加產假 15 天。 (三)產婦在子女出生后三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 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另增加產假 35 天。 (四)實際晚育(女員工晚育年齡為 24 周歲)的女員工,增加 產假 15 天。 (五)懷孕不滿 7 個月小產的,休假 30 天。 第二十條:看護假 配偶生育期間,男性員工可休看護假 7 天。 第二十一條:節育假。員工接受節育手術的,經醫院開具證明, 可按下列范圍和標準休假: (一)取環休假 1 天。 (二)放環休假 3 天。 (三)女員工結扎休假 21 天。 (四)男員工結扎休假 7 天。 (五)懷孕不滿 3 個月人工流產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 15 天;懷孕滿 3 個月人工流產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 45 天。 (六)人流同時放環休假 17 天。 (七)人流同時結扎休假 35 天。 (八)中期終止妊娠休假 30 天。 (九)中期終止妊娠同時結扎休假 51 天。 第二十二條: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經公司批準給予 喪假 3 天,異地奔喪可按實際需要給予 1-3 天的路程假。 第二十三條:法定休假
4 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為有薪節假日。 法定節假日為元旦、 春節、 國際勞動節、國慶節。 第二十四條:以上各類假期除事假、病假外,在休假期間里基本 工資全額發放,原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五條:不管任何緣由的休假(包括補休值班假)都必須有 休假條, 便于月末統計, 無休假條且當天無考勤記錄的將作曠工處理。 第二十六條:若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涂改、偽造休假證明者;未 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擅自休假者;因打架斗毆致傷造成病休者,一律 按曠工處理,視情節嚴重予以辭退。 勞動合同的訂立及解除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及解除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的簽訂 (一)自勞務工受聘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 工合同》 ,試用期為二個月,簽訂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 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 (二)勞務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且沒有違反公司的規章制 度下,可以提出申請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勞務工申請辭職時,需提前一個星期到行財部提出離職申 請,經部門負責人及公司領導批準后,辦理完一切交接手續后方可離 職,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試用期期間,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能勝任該工作 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三)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違反國家法律及社會治安條例,不 論是未滿試用期或已滿試用期的員工,公司均有權對其作開除處理, 并可不需提前通知。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勞務工獎勵采取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并重、兩者相 結合的原則。獎勵業績顯著和處罰違反公司紀律、玩忽職守給公司和
5 部門造成嚴重損失者。 第三十條:勞務工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給予獎勵: (一)忠于職守,刻苦學習,勤奮工作,模范作用突出的; (二)為公司和部門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各種活動或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 (四)連續三年評為優秀員工的; (五)在其它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第三十一條: 提名獎勵的勞務工, 由行財部負責事跡了解和核實, 經公司主要領導同意并經經營班子會議集體決定后, 由公司頒發榮譽 證書和獎金(獎品) 。 第三十二條:對勞務工的處罰分為批評、扣發崗位工資(或技術 工資) 、降職、免職和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三條:勞務工有下列表現之一的,視情節嚴重進行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安排、調動和指揮,或無理取鬧, 影響生產或工作秩序的; (二)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和工具,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 盜竊公司財物或他人財物, 給公司和部門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弄虛作假,欺騙上級領導和員工的; (五)挑撥是非,破壞團結,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和損害他 人名譽或領導威信,給公司帶來不良影響的; (六)參與賭博、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危害社會治安,造成不 良影響的; (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 (八)一般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屢教不改的; (九)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七章 考 核 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勤、能、績”等,結合各部門實際制定 考核辦法,對勞務工進行年度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優者給予相應 獎勵,繼續留用;差者扣除相應獎金、工資,直至辭退。
6 第三十五條 經考核連續三年被評為優秀(按勞務工總數 10%控 制)勞務工的,在勞務工工資結構指導價上給予每月增加 100 元,并 優先參加公司管理崗位的競選。在公司需要招調工時,符合招調工條 件的,經公司申請,報集團公司批準后優先為其辦理招調工手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行財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