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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粵府辦〔201017)

[日期:2010-08-02]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頒布日期】 2010-03-29

【實施日期】 2010-3-29

【發 號】 粵府辦〔2010〕17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實施全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是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環節,也是構建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轉移接續工作順利開展。各地級以上市要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和《印發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0915號)等文件要求,抓緊做好本市單位繳費比例調整工作,確保實現全省繳費比例基本統一。

  二、從201011日起,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在省內流動就業的參保人仍按照《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三、各地要進一步加大對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體系建設的投入,加快推進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加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統一經辦流程,及時為流動就業的參保人辦理轉移接續手續。要加大宣傳力度,讓廣大參保人特別是流動就業人員了解新政策。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因政策調整引發不穩定因素,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年三月二十九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096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并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1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1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1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后,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并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并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 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并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201011日起施行。

 

來源: 發布時間:2010-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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