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勞社規[2009]6號
經市政府同意,對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進行2009年調整,具體方法如下:
一、從2009年1月1日起,對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社保機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城市化退休人員,下同)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
二、普遍增加辦法為: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并按照企業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含視為繳費年限)進一步增加基本養老金,具體標準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5元(未滿1年的繳費年限部分,每繳費1個月折算為 1/12年,由此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以元為單位計算,小數部分“四舍五入”計入)。
三、在普增的基礎上,對在2008年12月31日時年齡(按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對在2008年12月31日時年齡滿80周歲(含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對2009年1月1日后年齡符合上款條件的,從其符合條件的當月起每人每月分別增加70或80元。
四、在普增的基礎上,對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或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既是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又是原工商業者的,不重復享受上款規定的待遇。
五、在普增的基礎上,對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社保機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且具有高級職稱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六、企業退休人員同時符合第三、四、五條條件的,可以同時按照第三、四、五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
七、2009年1月1日~2009年6月30日期間在本市社保機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調整標準和上述規定一致。
八、調整后企業退休軍轉干部養老金仍達不到我市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我市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水平補齊。
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后,其社會醫療保險費也相應增加。
十、上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所需款項,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十一、我市2009年7月不再另行對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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