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合發[2003]2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各駐外使(領)館,各有關中央管理企業,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 改革開放 20 多年來,我國對外勞務合作業務迅速發展,取得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在為國家增加外匯收入、促進就業、帶動地方經濟發展、促進改革開放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不斷擴大,外派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也時有發生。這些事件通常具有群體性、突發性和復雜性,如處理不當,不僅影響我國對外勞務合作事業的健康發展,影響國家聲譽,甚至有可能誘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為規范對外勞務合作管理,建立快速、有效的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處理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在處理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時的工作職責,切實保護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經商外交部,現就處理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 “ 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 ” )應從 “ 三個代表 ” 的高度重視我國對外勞務合作過程中在境外發生的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建立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快速反應機制,做到出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理。 二、本通知所稱境外勞務糾紛是指經商務部核準具有經營資格的境內企業法人(以下簡稱 “ 經營公司 ” )在開展對外勞務合作過程中,在國(境)外發生的涉及勞務人員與經營公司之間、勞務人員與雇主之間、須駐外使(領)館出面協調處理的問題和事件。境外勞務突發事件是指經營公司派出的勞務人員或勞務管理人員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發生重大傷亡、財產受到重大損失、勞務人員群體性事件以及因戰爭、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緊急事件。 三、處理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應遵循 “ 屬地 ” 原則,即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由對外簽約的我經營公司注冊地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處理,由勞務人員國內居住地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配合處理。同時遵循 “ 誰對外簽約,誰負責 ” 的原則,即對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由對外簽約的當事經營公司在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具體處理。 中央管理企業派出勞務人員發生的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由中央企業在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以下簡稱 “ 承包商會 ” )的指導協調下進行處理,由勞務人員國內居住地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配合處理。 四、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駐外使(領)館以及承包商會應緊密配合,各盡其責,及時妥善處理,以保護經營公司及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避免造成有損我國聲譽或引起外交爭端的涉外事件。各部門分別負責以下工作: (一)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所在省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 “ 地方政府 ” )、商務部和駐外使(領)館的要求,協調、組織處理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及時主動與駐外使(領)館溝通情況,反饋信息;發揮外派勞務援助工作機制的作用,督促相關經營公司迅速妥善處理;根據需要,派遣工作組與經營公司共同赴境外開展工作。 (二)駐外使(領)館負責及時報告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發生情況,提出處理建議;做好勞務人員的思想穩定工作;指導并協助經營公司及國內派出工作組開展工作;根據需要提供國外有關證明材料;在未建交國發生的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由代管駐外使(領)館負責處理。 (三)承包商會負責協助政府部門調查了解有關當事經營公司的對外勞務合作情況,提供相關材料;從行業自律角度向會員企業提出對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的處理意見和要求;督促、指導中央管理的企業按照商務部和駐外使(領)館的要求迅速處理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 五、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的處理程序 (一)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發生后,駐外使(領)館應在第一時間采取措施,協助經營公司做好勞務人員的思想穩定工作,迅速調查發生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的原因,并將有關情況、建議或要求徑報相關地方政府、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或承包商會,抄商務部、外交部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同時,指導、幫助經營公司開展對外交涉,或直接請駐在國政府有關部門協助。 (二)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在收到駐外使(領)館的情況通報后,應根據駐外使(領)館的建議和要求,立即啟動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快速反應機制,研究措施,并組織落實。有關措施和落實進展情況隨時徑向駐外使(領)館反饋,抄商務部、外交部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和承包商會。對本轄區內涉及多部門的境外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及時報請地方政府統一協調處理。如需派遣工作組赴境外,工作組應在抵達后立即與駐外使(領)館取得聯系,并在駐外使(領)館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對現場處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工作組應及時徑向地方政府報告,抄報商務部、外交部及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和承包商會。 (三)承包商會在接到有關中央管理的經營公司派出的勞務人員或勞務管理人員在境外發生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的情況通報后,應立即督促經營公司采取處理措施,并要求相關公司盡快將處理措施及進展情況直接向駐外使(領)館書面報告,抄報商務部、外交部及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和承包商會。 六、在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開展勞務合作業務時,如發生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參照本通知并根據內地對港澳開展勞務合作業務及對臺灣地區開展勞務合作業務的相關規定處理。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請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將建立處理勞務糾紛或突發事件快速反應機制的有關情況及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于本通知發出后的 60 天內報商務部。 特此通知。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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